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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回龙寺镇莲山村原党支部书记、委员刘小国被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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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新宁县纪委监委对回龙寺镇莲山村党支部书记、委员刘小国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小国身为中共党员,党性观念淡薄,法律意识缺失,违反组织纪律,于2012年10月破坏县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并涉嫌破坏选举犯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采矿、强迫交易和破坏生产经营犯罪。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小国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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