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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宁县纪委关于4起“四风”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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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持续加大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的监督执行问责力度,以坚定的政治态度纠“四风”、转作风,查处了一批案件,现将查处的4起“四风”问题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1. 新宁县法院司法技术室主任肖录华违纪案。2016年12月23日、2017年1月7日,肖录华以白条或不出具任何收据的方式,分别违规收取王新才妻子龙某珍现金6000元、1000元,共计7000元,用于支付鉴定事项的租车、开餐、住宿等开支。2018年4月,肖录华受到记过处分,违规收取的鉴定开支费用7000元退还给当事人。

  2. 新宁县环保局监测站工作人员李海丁违纪案。2016年至2017年,李海丁以照顾身患肺癌的母亲要护送和陪同到长沙就诊为由,向单位累计请假共77天(其中2016年请假17天,2017年请假60天),旷工累计78.5天(其中2016年旷工29.5天,2017年旷工49天)。2018年5月,李海丁受到记过处分。

  3. 新宁县黄龙镇林业站工作人员许友爱违纪案。许友爱在参与黄龙镇第四选区2016年10月23日举行的新宁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黄龙镇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未尽到工作责任,有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2017年12月,许友爱受到警告处分。

  4. 新宁县黄龙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李艳娟违纪案。李艳娟在参与黄龙镇第四选区2016年10月23日举行的新宁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黄龙镇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未尽到工作责任,有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2017年12月,李艳娟受到警告处分。

  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全县各级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坚定不移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四风”落实情况作为检验党员干部“四个意识”强不强、是否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否做到令行禁止和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标尺和试金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觉悟,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党委(党组)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头纠“四风”、改作风,自觉强化“头雁效应”,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检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和纠“四风”情况作为重点任务和经常性工作,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加大执纪问责力度。要抓住“老问题”、盯住“新表现”,坚持越往后执纪越严。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一律优先查处、快查快结,并一律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要始终保持对“四风”问题露头就打、严厉惩处的高压常态,以纠“四风”、改作风的实际成效,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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