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纪委检查委员会新宁县监察局2016年部门预算说明
文章来源: 编辑: 时间:2016-09-14一、主要职责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纪委有关文件规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县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检查的指示、决定;领导全县和省、市在新宁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二)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的重要规章制度,协助县委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监督科级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以及思想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三)负责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的决定。
(四)负责检查并处理全县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五)协助县委组织、协调、指导各执法、执纪、监管部门开展反腐败斗争。
(六)调查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遵纪守法情况,研究党风党纪问题,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县委组织部对乡镇和县直部、办、委、局的单位纪检组(纪委)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调整和任免。指导全县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
(八)承办县委和市纪委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监察部、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厅、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局和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指示,领导全县和指导省、市在新宁单位的行政监察工作。
(二)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
(三)调查监察对象遵纪守法情况,查处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及违法违纪行为,审理决定或建议对其做出行政处分。
(四)受理个人和单位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保护监察对象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五)研究政风政纪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制订地方性行政监察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县组织人事部门对乡镇监察干部和县直部、办、委、局级单位监察室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调整、任免和培训。
(七)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市监察局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收支概况
2015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包括纪委监察局各办室。预算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含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纳入财政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和社会保障拨款。支出包括保障委局机关基本运行的经费、作风办工作运行经费,执法监察、行风评议、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经费,“金纪工程”维护费,纪检监察专网改造经费,廉政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委局在职及离退休干部人员工资、津补贴、抚恤费、生活补助等。
(一)收入预算:2016收入数为7119738元,其中:财政拨款5737262元,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775000元,社保基金(离退休费)拨款547476元,上年结转60000元。
(二)支出预算:2016年支出预算数为7119738元,为人员支出、基本支出和专项商品服支出和全县性专项经费支出构成。
1、财政拨款支出预算5737262元,具体安排如下: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支出2706762元,住房公积金201082元;抚恤金14220元;定员定额经费1224510元;经常性重点工作经费960000元;金纪工程维护费50000元;廉政宣传教育经费150000元;纪检监察专网改造204400元,县财政补发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工资349413元。系保障委局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在职人员基本工资、办案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接待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2、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预算775000元,用于支付办大要案各项费用开支。
3、上年结转60000元,用于支付上年度未支付成功费用。
4、社保支出547476元,用于支付离退休人员基本工资和生活补助费。
新宁县纪委检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