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能
文章来源: 编辑: 时间:2018-01-22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纪委有关文件规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县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检查的指示、决定;领导全县和省、市在新宁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二)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的重要规章制度,协助县委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监督科级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以及思想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三) 负责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的决定。
(四) 负责检查并处理全县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五) 协助县委组织、协调、指导各执法、执纪、监管部门开展反腐败斗争。
(六) 调查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遵纪守法情况,研究党风党纪问题,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
(七)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县委组织部对乡镇和县直部、办、委、局的单位纪检组(纪委)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调整和任免。指导全县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
(八) 承办县委和市纪委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落实国务院、监察部、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厅、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局和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指示,领导全县和指导省、市在新宁单位党的行政监察工作。
(二)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
(三) 调查监察对象遵纪守法情况,查处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及违法违纪行为,审理决定或建议对其做出行政处分。
(四) 受理个人和单位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保护监察对象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五) 研究政风政纪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制订地方性行政监察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县组织人事部门对乡镇监察干部和县直部、办、委、局级单位监察室干部进行考察、调整、任免和培训。
(七) 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市监察局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