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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一、工作职责

  派驻纪检监察组依据党章、宪法和监察法,根据县纪委县监委授权,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对县纪委县监委负责。派驻纪检监察组与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不承担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相关的日常工作。派驻纪检监察组要突出监督重点,抓住“关键少数”,强化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和中层干部的监督,着力加强对驻在部门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

  1.监督促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党政一把手当好第一责任人。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经常、及时向县纪委报告上述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和驻在部门监察对象不服纪检监察组所作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

  2.经县纪委县监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中层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调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中层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调查驻在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垂直管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一般干部违犯党纪职务违法的案件。

  3.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的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4.协助、配合上级党组(委)巡察工作,督促驻在部门落实巡察整改任务。

  5.推动驻在部门开展廉政教育。依法对驻在部门的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领导班子和县管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及时向县纪委县监委报告;发现其他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会同驻在部门开展调查处置,强化监督职责。受理对驻在部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6.负责调查驻在部门股级及以下公职人员职务违法案件。

  7.按照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驻在部门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8.负责对本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9.承办县纪委县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监督权限

  1.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要求,将派驻机构名称统一为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机构既要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要依照宪法和监察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根据授权行使相应纪检监察权限。派驻机构要完善内部审批程序,严格依法行使各项监察权限。县纪委县监委会同派驻机构使用监察法规定的审查调查措施。

  2.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3.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4.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5.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6.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7.派驻机构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经县纪委县监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8.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

主办单位:中共新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新宁县监察委员会  xnjwjyq@163.com  电话:0739-4822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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